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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江苏海洋大学学报
曾用名:淮海工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淮海工学院学报&连云港化工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淮海工学院学报
主办:江苏海洋大学
ISSN:2096-8248
CN:32-1892/N
语言:中文
周期:季刊
被引频次:6777
数据库收录:
文摘杂志(2013);CA化学文摘(2013);期刊分类: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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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不涂敷是否违法

来源:江苏海洋大学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1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案情介绍 2018年6月中旬,江苏省淮安市淮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匿名举报,称辖区内淮海西路129号市公交公司院内有一批车用天然气钢瓶在定期检验过程中未能按照法定技术

案情介绍

2018年6月中旬,江苏省淮安市淮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匿名举报,称辖区内淮海西路129号市公交公司院内有一批车用天然气钢瓶在定期检验过程中未能按照法定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执法人员立即赶至现场,经了解钢瓶所有人得知,该批钢瓶系委托南城气瓶检验公司进行定期检验合格后正准备安装至汽车上,执法人员遂对现场钢瓶进行检查,发现该批钢瓶只是在钢瓶上打上新的定期检验日期钢印标志,对原有涂层并未清除,也未重新进行涂层。执法人员依法函请江苏特检院淮安分院对相关样品进行技术分析,江苏特检院淮安分院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现场样品状况及检测数据作出“未按法定技术规范(《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和评定》(GB-2004))进行涂敷,定期检验不合格”的分析结论,南城气瓶检验公司负责人在办案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中称“该批车用天然气钢瓶外观并无损坏,无需逐个进行涂敷,而且这样涂敷也

调查审理

会污染环境”的相关陈述也印证了江苏特检院淮安分院作出的技术分析结论。执法机关遂对上述钢瓶检验机构涉嫌未按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两点异议,一、江苏特检院淮安分院作为当事人的市场竞争对手,理应回避其作出的“未按法定技术规范进行涂敷,定期检验不合格”技术分析结论缺乏公信度,不能接受和采用;二、当事人本次检验采用的技术规范为《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2011),该规范对于是否进行涂敷并无强制性要求和规定,且不做涂敷可以为被检单位降低检验费用和成本、减少环境污染,因此,当事人本次钢瓶定期检验过程完全合法依规,无任何值得质疑之处。

江苏特检院淮安分院的技术分析结论是否可以采用?车用天然气钢瓶检验是否必须涂敷?笔者认为,执法机关对南城气瓶检验公司的申辩意见不应采纳,理由如下:

一、江苏特检院淮安分院的技术分析结论是否可以采用?

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2013年出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江苏省特检院作为江苏省质监局下属事业机构,承担着辖区内各种特种设备公益检验检测工作,并具有“为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支持”的职能,同理,江苏省特检院淮安分院也有“为(辖区内)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支持”的职责,据此,江苏省特检院淮安分院依据淮安市淮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函请为该局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并出具《技术分析结论》完全是依法依规履职的必然结果,至于说江苏省特检院淮安分院参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市场竞争,与当事人形成事实上的市场竞争关系,这既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市场开放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也是由现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市场体制所形成的状况,不是江苏省特检院淮安分院和淮安市淮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能够改变的,况且现有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几乎都参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市场竞争,按照当事人的说法,所有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都与当事人“形成事实上的竞争对手关系”,是不是他们就都不具有公信力,都应该回避、都不能对当事人的检验行为进行分析和判断?这显然是过度怀疑公益机构履职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也是对现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体制和秩序的无端否定。

笔者认为,江苏省特检院淮安分院作为法定的履行各种特种设备公益检验检测工作并为政府部门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职能机构,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前提下,不应否定其“技术分析结论”的证明力和公信力,这种缺乏客观证据的回避要求理应驳回。

二、车用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是否一定要重新涂敷?

(一)定期检验对于保证车用天然气钢瓶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定期检验可以保证及时发现在用钢瓶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风险,钢瓶是否达到强制报废时限?外观是否存在疤痕、焊迹、裂纹、变形、磨损、鼓包、夹层等缺陷?附件是否缺损等等,通过报废不符合继续使用条件的车用天然气钢瓶和修复存在缺损的车用天然气钢瓶,可以有效消除和降低车用天然气钢瓶使用过程中的隐患和风险。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原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和评定》(GB-200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2011)和《气瓶颜色标志》(GB7144-2000)等技术规范,对车用天然气钢瓶检验过程提出明确、严格的标准和规范,违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文章来源:《江苏海洋大学学报》 网址: http://www.hhgxyxb.cn/qikandaodu/2021/0318/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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