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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江苏海洋大学学报
曾用名:淮海工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淮海工学院学报&连云港化工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淮海工学院学报
主办:江苏海洋大学
ISSN:2096-8248
CN:32-1892/N
语言:中文
周期:季刊
被引频次:6777
数据库收录:
文摘杂志(2013);CA化学文摘(2013);期刊分类: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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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用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不涂敷是否违法(2)

来源:江苏海洋大学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1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二)去除原有涂层是车用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的重要一环。只有去除原有涂层,才能准确看清和判断车用天然气钢瓶外观是否有裂纹、鼓包、夹层、皱折

(二)去除原有涂层是车用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的重要一环。只有去除原有涂层,才能准确看清和判断车用天然气钢瓶外观是否有裂纹、鼓包、夹层、皱折、热损伤(弧疤、焊迹或明火烧烤)、凹陷、凹坑、磕伤、划伤、腐蚀等缺陷,假如没有去除原有涂层,根本无法看清钢瓶表面客观情况,所作出检验结论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可想而知。另外,检验单位按照《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和评定》(GB-2004)9.1要求进行的磁粉探伤检验环节中,为保证检验结论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也必须将原有涂层去除,因为,当涂层厚度超过0.05mm时,磁粉探伤的检验灵敏度就不能得到保证,事实上本案检验样品原有涂层未能去除也反证了当事人磁粉探伤检验环节流于形式的事实,其检验结论的科学性存在疑问。

(三)重新涂敷对车用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意义重大。重新对检验合格的车用天然气钢瓶进行涂敷,既可以保养瓶体,保证钢瓶免遭和减轻锈蚀,也可以使钢瓶继续保持足够的鲜艳度和警示性,提示下次检验日期,防止人们错用误用。故此,《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和评定》(GB-2004)15.3明确要求:检验合格的钢瓶,必须重新涂敷,钢瓶表面漆色、字样、字色应符合GB7144及GB的有关规定。

(四)定期检验使用《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2011)作为技术规范是否适当?《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2011)1范 围 明 确 指 出:“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制造公称工作压力为20MPa(本标准压力指表压),公称水容积30L~300L,工作温度为-40℃~65℃,设计使用寿命为15年的钢瓶。”显而易见,这是主要针对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制造的国家标准,当事人作为专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可能不知道设计制造和定期检验所依据标准的差别,故此当事人在其为本案钢瓶使用单位所作出的《检验报告》中明确载明“依据《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和评定》(GB-2004)”。即使是《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GB-2011)在“8.2涂敷”中也对钢瓶涂敷作出与《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和评定》(GB-2004)相互一致的要求,所以,当事人提出引用标准的异议意在混淆视听,认为执法人员缺乏相关检验专业知识,试图蒙混过关,逃避行政责任。至于保护环境、节约费用的理由更是不值一驳:假如所有钢瓶都不参加定期检验,是不是就可以更节约、更环保了?

(五)“必须重新涂敷”的法律强制规定清楚明确。《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和评定》(GB-2004)15.3规定:检验合格的钢瓶,必须重新涂敷,钢瓶表面漆色、字样、字色应符合GB7144及GB的有关规定。这是钢瓶检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钢瓶检验工作的强制要求和规定,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第五十二条)”。否则,“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第九十三条)”。

笔者认为,本案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明晰,证据确凿充分,执法机关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合规。

案后思考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是构筑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防线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秩序具有异乎寻常的意义,这就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仅需要拥有相应的专业设施、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还必须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才能在检验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主人翁的姿态对待每一次检验工作,真正发挥筑牢特种设备安全底线的作用。否则,一个唯利是图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秩序产生的危害和破坏效果远甚于一个普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一、据当事人称,钢瓶检验不涂敷是业内常见现象,大家心照不宣,见怪不怪。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所说属实,就可以作如下推论:(一)钢瓶检验的其他环节也可能存在未严格依法依规检验现象,其他特种设备的检验也可能存在未严格依法依规检验行为;(二)这种未按法定规范检验的现象可能在其他地区也同样存在;(三)执法机关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管存在一定的盲区,或者说是执法部门依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加强监管大有可为,需要执法部门及时调整监管重点方向,补齐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防线的短板,就这一意义而言本案的查处具有典型和示范意义。


文章来源:《江苏海洋大学学报》 网址: http://www.hhgxyxb.cn/qikandaodu/2021/0318/5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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